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路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已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12月6日士院彩106司執康字第7100號執行命令,將第三人 郝慧英 對本件債務人路加實業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三分之一移轉予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上開執行命令並未合法送達本件債務人,是以第三人郝慧英對債務人路加實業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並未生移轉之法律效果,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12月13日士院彩106司執康字第7100號函在卷可稽,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應無從對債務人為請求,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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