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聲請人 林水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並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
760元、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該裁定於97年6月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同年月19日生效,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雖於97年6月23日補正部份資料,惟仍未預納郵務送達費,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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