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錫本件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後,經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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