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26號原告 王鈺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簡麗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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