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劉詠華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設新竹市○○路000號0樓(新竹市○○路0號0、0、0樓)兼法定代理人 李怡昇 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美娟 訴訟代理人 曾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怡昇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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