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聲請人 周濬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