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元威 機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坤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之105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藍家偉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