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素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温」 意蘭 (原名「温」素蘭)。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