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鄧明炎 被告 何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124-5地號土地面積為566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997元,原告應有部分為3分之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62,013元(997×566023=3,762,01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