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3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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