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王清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王清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差,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所為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及公平性,並危害國家之安全,大專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偵緝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