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麗蘭 被告 黃碧如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