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晏被告林鈺龍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晏、林鈺龍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裁定並執行羈押,有訊問筆錄、押票在本院卷第19-25頁、第28頁可稽。
二、本案業於105年12月21日審理終結,經本院於106年1月18日為有罪宣判後(被告陳曉晏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林鈺龍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再次訊問,均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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