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95號聲請人 連玉蓉 代理人陳 昱瑄 律師被告 陳李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侵占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陳李明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TCZ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陳李明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依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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