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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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蔡詠興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拍賣抵押物應以所有人為相對人,是請更正債務人蔡詠興為本件相對人。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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