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3號
106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政宇
廖國龍林孝勇陳奕儒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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