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債權人 林弘榮 上列債權人林弘榮因與債務人 蔡雅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弘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依票據關係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6,則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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