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室債務人 陳振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振源於民國(以下同)93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得15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自93年2月10日起至95年8月10日止,並約定:
(1)借款期間內分三十期平均按月攤還本金(貸款利率享有零利率之優惠)。
(2)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依年息1%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另按本金餘額依年息2%計付。
(3)遲延利息:本貸款到期或經視為到期時,借款人如未依約清償本金者,自其到期或視為到期日起按本金餘額依年息10%計付。
(二)詎債務人自借得上開款項後,僅清償債務至94年6月9日止,依約其已喪失期限利益,並喪失於貸款期間內因正常履約所享有之零利率優惠,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70000元,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如聲明所示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