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晶體貳包(總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一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共驗餘淨重零點二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扣案透明晶體二包(總驗餘淨重為零點二六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具之北市鑑毒字第八0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一四號卷第三十四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