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149號債權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依卷內住戶欠繳名單之記載以及聲請狀上原
2、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