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告 林清田 被告 楊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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