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潘炳光 被告 劉恩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01年9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