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 石素清 被告 陳姵 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即房屋課稅現值;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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