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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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亞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亞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亞棟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906號、98年度訴字第461號、99年度訴字第325號、98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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