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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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民國98年4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詎被告屆期竟未清償。嗣於97年7、8月間,被
告再簽發票面金額200000元、號碼FA0000000號、付款人
為樹林市農會之發票日為97年12月13日之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作為前述借款之擔保及清償,嗣經原告於98
年2月3日系爭支票,竟以存款不足暨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
票,迭催未獲置理。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
費借貸。」、「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
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故貸與人貸予
金錢,借用人未予返還,貸與人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借用人返還借款甚明。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
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
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迫索權時,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
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復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
,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
務仍不消滅。」民法第320條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簽發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不獲付款,經
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被告仍拒不給付之事實已見前述。
是以被告既為發票人,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自得執系爭支
票請求被告負票款責任。再者,被告向原告借款,嗣後再
因為清償借款而簽發系爭支票亦見前述,今被告既未給付
票款,亦未清償借款,觀諸前揭法文,原告仍得依兩造問
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甚明,是
故被告即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整暨自退票日98年2月3日
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爰本於票據及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
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之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而執票人
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
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
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本件票款200000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98年2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三、茲因本院認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之聲明為有理由,業如前述
,是其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之請求已無審究之必要,併
此敘明。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黃大千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
│1│樹林市農會信用│97.12.13│98.02.03│200000元│FA0000000│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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