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4月
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97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6%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繳款記錄查詢單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