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6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育仟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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