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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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76號聲請人東佑汽車貨運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玉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婉玉法官郭俊德┌──────────────────────────────────────────────────────┐│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東佑汽車貨運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7年12月10日│32,00元│0000000│││1│甲○○│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昰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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