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33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為役齡男子,應受徵召服兵役,竟出國後遲不歸國接受徵兵處理,意圖卸免依法律服兵役之憲法義務,造成國防安全兵力徵集空隙,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