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5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