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
聲請人 李姿瑩
共同
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
聲請人 李姿瑩
共同
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