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

聲請人 李姿瑩

李荷婷

共同

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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