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張依鳳 原告與被告 林柔文 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於111.2.7陳報狀稱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79萬4132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將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