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77號聲請人 方瑞鴻 上列聲請人方瑞鴻因與相對人 葉人碩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方瑞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請求事項欄所述之附表資料,無法確定台端所指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為何?故請提出該附表(內載: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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