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99號聲請人 許靖芬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公司資產尚未協議如何分配完畢,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年9月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9月8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3月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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