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江慶翊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種焜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104之13地號、104之22地號、104之38地號、104之41地號、104之44地號、104之45地號,同段166建號、211建號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具狀表明本件聲請拍賣之相對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四、聲請狀附表載明166建號坐落於「104之12地號」是否有誤?請一併敘明或更正。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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