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調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調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癸○○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子○○
相 對 人 丑○○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癸○○等人間給付會款事件,聲請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癸○○等人間給付會款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惟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然本件應徵聲請費3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之規定,於98年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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