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敬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敬惟於民國105年12月2日11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塔城街交岔路口,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告訴人 李欣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同車道左前方,貿然右轉,被告見狀閃避不及,自後追撞告訴人的機車,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及雙上肢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欣樺告訴被告陳敬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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