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EXCELLENCEMINERALMANUFACTURINGCO.,LTD(卓
越礦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TunHlaing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5,058元(計算式:美金949,730元原告民國105年3月10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12=新臺幣31,455,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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