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梓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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