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902號原告日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良驥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被告 陳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薛婷云 」,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劉良驥」,其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年8月6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1832210號函、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175頁),核原告所為,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並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7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嗣於107年8月20日具狀 陳明 其請求權基礎為兩造契約,並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907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111-113頁)。核原告所為前開請求權基礎之變更,與原訴之請求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在證據資料之利用上具有一體性,依訴訟經濟原則,自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藉以一次解決本件之紛爭,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105年6月7日與被告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由被告以價金1,512萬5,000元出售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及574地號土地2筆(下合稱系爭土地)予伊,惟伊為向銀行申辦較高之貸款額度,遂與被告約定以價金2,420萬元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俟銀行撥款後,被告再將差額907萬5,000元(下稱系爭差額款項)返還予伊。詎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撥款至被告帳戶後,被告未依約返還系爭差額款項,伊屢次催告被告履行,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差額款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07萬5,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兩造間有約定系爭土地價金為1,512萬5,000元,為向銀行申辦較高之貸款額度,兩造約定以價金2,420萬元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俟銀行撥款後,被告再將差額907萬5,000元即系爭差額款項返還予原告等節,據證人即地政士 鄭寶蚶 到庭具結證述:伊受委託辦理系爭土地申報土增稅,於105年6月7日偕同訴外人即原告公司總經理 薛興東 至被告住處收取文件,以辦理土增稅事宜,伊當場見聞兩造約定為配合銀行作業,所以要提示原證2買賣契約給銀行,原告公司總經理跟被告之意思是貸款核撥下來,多的價金要返還予原告,等於是扣除土地多的土地尾款,以原證1文件為主等語(見本院卷第146-147頁),並有土地買賣契約書2份、板信商業銀行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等件可稽(見本院卷第21-25、31-35、123-12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詞及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907萬5,000元,為有理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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