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告 林晉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嘉慶 、 王國政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8號),惟被告王國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