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詠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鈺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①【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②【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③【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亦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近,累加效應較低;然【附表】編號六所其餘之罪,侵害法益不同等刑罰累加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㈢、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六至八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㈣、至【附表】編號六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多數罰金刑宣告之情形,自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然上開併科罰金部分,仍應與
主文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07年4月1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838號臺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1號108年4月18日同左108年5月13日①臺南地檢108年執緝字第1264號②編號一、二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07年4月23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838號臺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1號108年4月18日同左108年5月13日臺南地檢108年執緝字第1264號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7月107年2月28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82號等臺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97號108年6月12日同左108年7月15日①臺南地檢108年執字第5247號②編號三至五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7月107年2月15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82號等臺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97號108年6月12日同左108年7月15日臺南地檢108年執字第5247號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7月107年3月1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82號等臺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97號108年6月12日同左108年7月15日臺南地檢108年執字第5247號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另併科罰金2萬元)106年4、5月間某日至107年3月1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82號等臺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97號108年6月12日同左108年7月15日臺南地檢108年執字第5248號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108年4月21日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等臺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968號等108年12月31日同左109年1月30日①臺南地檢109年執字第1948號②編號七至八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108年4月24日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等臺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968號等108年12月31日同左109年1月30日臺南地檢109年執字第19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