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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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仁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宋偉儒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明福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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