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5號聲請人 秦國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提出相當證據釋明聲請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三)請求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方式及其理由。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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