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張榮裕
張榮慶 張榮華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7,225元(計算式:〈238+29+681+4+469〉×1/4×30,900=10,977,2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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