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告 劉月華
劉美娟 劉知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張家瑋 律師被告 章門煌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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