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偉成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偉成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電子計算機肆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六合彩總表參張、印章肆枚、帳單肆張、簽注單參拾伍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另就犯罪事實一第2列「嘉義市○區○○里○○街○○號之1號住處」更正為「嘉義市○區○○里○○街○○號住處」。證據並補充:被告簡偉成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本院卷20至23頁)。
二、核被告簡偉成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3日起至同年月6日止,均係以核對香港六合彩,供賭客下注簽賭之方式,藉以從中牟利,顯見被告分別多次為上開犯行,均係出於反覆實施之意,且有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具有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營業性,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是被告所犯上開3罪名,雖均多次為之,但各只以一罪論之。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⑵業工,經濟狀況不好;⑶已婚,育有1子,現與父母及小孩同住之家庭狀況;⑷於101年間,亦曾因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6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卻再犯本案犯行,足見其漠視法令規範之態度;⑸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⑹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傳真機1臺、電子計算機4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1支(含SIM卡1張)、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總表3張、印章4枚、帳單4張、簽注單35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本院卷21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為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利得,以根絕犯罪誘因,105
年7月1日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在犯罪所得範圍之計算上,乃採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之總額原則(參見該條文修正說明)。經查,被告自承經營地下六合彩賭博迄今收受賭資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000元(本院卷22頁),以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計算,應認其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而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於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台,雖係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惟該台電腦係被告以有電腦繪圖之需求為由,向第三人即被告之胞妹 簡惠真 所借,而為第三人簡惠真所有,業據被告、簡惠真供陳在卷(本院卷24至25頁。並見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本院卷27頁)。是以該筆記型電腦既係第三人簡惠真所有,且係其基於兄妹情誼所借,並無證據證明其出借時,確已知悉被告係用以供犯本案賭博罪所用,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振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107年度速偵字第19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
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犯罪事實
一、簡偉成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1月3日起至107年11月6日止,在嘉義市○區○○里○○街○○號之1住處,私設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局,並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及傳真機供賭客下注,每次簽賭1支新臺幣(下同)100元,承作2星、3星、4星賭局,供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如簽中2星、3星、4星,分別可得57倍、570倍、7500倍彩金,如未簽中,簽注金額全歸簡偉成所有。迨至107年11月6日,在上址為警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簡偉成所有供簽賭用之筆記型電腦1台、傳真機1台、電子計算機4台、智慧型手機1支、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總表3張、印章4顆、帳單4張、簽注單35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簡偉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筆記型電腦1台、傳真機1台、電子計算機4台、智慧型手機1支、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總表3張、印章4顆、帳單4張、簽注單35張扣案及現場蒐證照片可資佐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