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景中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景中行(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號3樓即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景行中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號3樓即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自101年10月3日無故失聯,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且無利害關係人可為聲請,爰聲請對景中行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景行中自101年10月3日無故失聯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業據聲請人查詢景中行之戶籍謄本、失蹤資料、全民健康投保紀錄、入出境紀錄、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喪葬紀錄、榮民(眷)身分資料紀錄、刑案資料紀錄表、戶役政資料紀錄、高額壽險資料紀錄、報稅紀錄、金融聯合徵信紀錄、入出境紀錄、公路監理資訊紀錄、三親等資料紀錄、票據信用資料紀錄、在監在押、前案紀錄,均查無景行中有生存活動之資訊,有相關機構函覆查詢結果可稽,堪信真實,自應准其聲請。
三、又公示催告,應記載: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第3項前段、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准對景行中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