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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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聲請人 沈柏廷 相對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正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之名稱,應更正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蘇玉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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