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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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0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許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許榕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許榕自九十七年三月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共消費簽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玖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貳元,以上共計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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